图解P2P新规:核心条款和几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不用再看近万字全文了)|法客帝国
[原题]图解网贷新规及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根据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中大家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图解如下,仅代表个人观点,请各位看官自行判断,不具有误导性及主观恶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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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网贷定义与监管部门
“办法”中第二条就对网贷平台给出了定义,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这一点根之前央行给出的定义一致,更加明确了网贷平台只是信息中介,非金融机构,所以以后想发行理财产品请注意了,不是你的蛋糕,别动。
网贷平台主要业务是在互联网上进行,所以主管的部门除金融办外还涉及信息管理部门。又因为是新兴行业,需要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规则,引导行业发展,故在“办法”第四条中将分管的部门及职责做出了解释。以后将不会出现要不管都不管,要管全管的局面,对于行业显然是一个利好条款。
第二部分:几个比较“醉人”的新规定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借贷双方提供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这个应该比较难以实现,按照“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属于中介性质,除信息服务外,没有任何相关权利对借贷争议进行处分。如果参考“淘宝”模式,我想,最少人家还有支付宝,先冻结账户资金,待客户满意后付款。个人建议将行业自律组织引入首页,争议和投诉以及建议由行业自律组织处理,由借款人将部分借款保障金存入,用于纠纷赔付。
“办法”第十条第九项,禁止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夸大项目的真实性可以从《深圳市关于规范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发布的通知》中找答案,其中第四条,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表述。但是夸大收益前景如何理解呢?网贷平台大部分都是固定收益,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收益前景夸大。即使是有浮动收益的产品如阳光私募,也会将过往业绩展现出来,亦不存在夸大收益前景的可能性。
“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七项,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该项规定未对通道式资管计划做出解释,感觉网贷行业的花样永远是法律规定跟随不上的。借款人不仅能通过资管通道将资金投资于非标资产,更能通过打包债权等方式将收益率提到更高,还能间接将私募产品做到公募。
“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了网贷平台的线下业务模式,也就是说难以监控的范围或监控不到的范围一切禁止。
“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如果将出借项目全部先罗列出来,并告知出借人出借资金流向是这几个项目,变成每份出借资金均一起进入多个项目,是可以规避该条款的。或是将多个债权放在一起,由出借人抉择,限定的期限内由原债权人回购,或是一并转让即可。
第三部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部分:借贷双方的保护
第五部分:愿景
希望相关部门从行业角度及企业实际运营角度客观的进行改善监管办法。期待细则出台落地能够给行业带来更加利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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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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